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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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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答:(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议及参加国际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2008-2-28 9: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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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为什么要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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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须实施检疫。
[2008-2-28 9: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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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供哪些证书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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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答:①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含热处理证书)。
②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③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2008-2-28 9: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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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采取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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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应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2008-2-28 9: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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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美、加、巴西等国对我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什么样的检疫措施?为什么? |
| 答: | 对来自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美、加、巴西等要求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这些国家前经过了熏蒸处理、热处理或者防腐剂处理;如果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无木质包装的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将被禁止入境,或者在美、加、巴西等国认可的条件下,拆除并销毁木质包装。美、加、巴西等国采取此项检疫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光肩星天牛等林木害虫随木质包装传入本国。
[2008-2-28 9: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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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欧盟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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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欧盟要求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不带有树皮和没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孔,否则,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 ,使其含水量低于20%。
[2008-2-28 9: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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